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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本会名称:南陵县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Nanling County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NCC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性质:是由本县内从事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材料生产(塑钢型材、砌体材料、商品砼生产等)、建筑材料供应、建筑业科研等企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双向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行业和政府、社会的联系。联合全县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创新发展模式,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县建筑业健康发展,为振兴南陵县经济建设、打造“中国建筑之乡”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南陵县民政局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陵阳中路中央商业广场1#15层,邮编:241300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南陵县建筑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南陵县建筑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研究探讨我县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着力打造“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人才队伍管理平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平台、材料设备租赁平台”等,运用信息化管理,做到全县建筑业资源深度共享,提高全行业各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推进建筑业的经济合作和技术进步,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增强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组织行业内信息交流和先进经验推广,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

()发展行业内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咨询服务。

()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在协会内开展评先评优工作,表彰和奖励协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本团体章程概括为:为业内会员提供交流、合作、资源共享的平台,引导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00元;

(二)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第一年缴纳会费100000.00元,第二年起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50000.00元;咨询服务业副会长单位不低于500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5000.00元;

(四)每年协会运行费用不足部分由会长单位兜底。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本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理事长)不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产生。会长(理事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理事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8人。会长(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  本会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开展协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4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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