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支持打造“建筑之乡”若干政策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支持打造“建筑之乡”若干政策》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支持打造“建筑之乡”若干政策
为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县建筑业,打造“建筑之乡”,结合实际,实施以下政策。
一、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1.对新引进的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引进的专业承包资质一级建筑业企业总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总部自建办公用房及基础设施的,按建设成本价格(以审计部门审核的结果为准)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均可入驻建筑总部大厦。自入驻之日起,在本县年度(按12个月计)或三年内(按36个月计)年均缴纳税收不低于25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自购办公用房的,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凡本县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企业均可入驻建筑总部大厦,其中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可免费提供相应面积办公场所,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建筑业协会可入驻建筑总部大厦,自购办公用房的,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凡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地来陵施工企业及关联企业,均可入驻建筑总部大厦。自入驻之日起,至工程结束后搬离总部大厦期间,在本县缴纳税收不低于30万元的,按期间所付租金的50%给予其办公用房租赁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对总部在县内注册登记的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含下辖的劳务、建材贸易等公司)县外业务回本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自奖励政策执行开始的5年内,给予以下扶持奖励:年入库税收150-300万元(含300万元)、300 -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2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县级地方留成的50%、70%、90%的扶持奖励;后3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县级地方留成的50%、60%、80%的扶持奖励。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5.对新晋升为甲级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增项晋升为甲级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新晋升为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住建部审批)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增项晋升为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住建部审批)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晋升为甲级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建筑业相关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对新增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机电等总承包资质以及桥梁、隧道、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每新增一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超1亿元、2亿元… 5亿元且增幅达22%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1.5万元… 3万元;年产值首次超6亿元、7亿元… 10亿元且增幅达2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5万元… 8万元;年产值连续两年以上超10亿元且当年增幅达16%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7.对在县内注册登记的建筑劳务和建筑专业承包公司县外业务回本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自奖励政策执行开始的5年内,给予以下扶持奖励:年入库上述税费50-100万元(含100万元)、1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2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县级地方留成的70%、80%和90%的扶持奖励;后3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县级地方留成的60%、70%和80%的扶持奖励。
对在县内注册登记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企业县外业务回本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给予县级地方留成的50%扶持奖励。
8.对在县内注册登记的建筑建材类贸易公司在本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自奖励政策执行开始的5年内,给予以下扶持奖励:年入库上述税费50-200万元(含200万元)、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2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县级地方留成的70%、80%、90%的扶持奖励;后3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县级地方留成的60%、70%、80%的扶持奖励。
三、激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创新
9.鼓励县内企业投资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混凝土装配式生产性企业按年入库税费地方留存的70%扶持奖励,奖励周期为5年。钢结构装配式生产性企业,按生产民用建筑部分年入库税费地方留存的70%扶持奖励,奖励周期为5年。本县企业在本县施工装配式民用建筑的企业补助10元/㎡,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50万元(装配率不小于35%,项目必须单体竣工验收合格,面积按创建获奖施工许可面积计)。
10.引导本县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企业在本县建设项目获“鲁班奖”、省“黄山杯”、市“鸠兹杯”、市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面积按创建获奖施工许可面积计);在本县设置“春谷杯”工程质量奖,获得“春谷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元/平方米(面积按创建获奖施工许可面积计)。企业在本县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省级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市级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面积按创建获奖施工许可面积计)。我县企业在本县施工获得智慧工地(数字信息化管理)称号的一次性补助企业10万元(本县企业创建的智慧工地的标准或细则另行制定)。
企业在本县其他不以面积计算的项目获省“黄山杯”、 市“鸠兹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在本县其他不以面积计算的项目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省级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市级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3万元。
本县企业在外地获“鲁班奖”或省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省级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实行“优质优价”奖励政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可按照国家级优质工程5%、省级优质工程3%、市级优质工程1%增加综合费率并在合同条款中列明。
11.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主持制定国家、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参与制定的,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
对获得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用于科技研发;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用于科技研发;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用于科技研发。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企业的创新人才团队,在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
建筑业企业制定的工法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建筑业企业每自主发明一项工程建设专利并取得专利授权证书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建筑业企业每引进一项工程建设专利并取得授权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强化金融和人才要素支撑
12.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融资担保、续贷过桥资金、税融通等业务方面享受与工业企业同等政策支持。鼓励本县商业银行办理工程担保业务,对竞争力强、信誉较好、业绩优良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相应提高授信额度,适当降低开具保函条件。
13.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建筑企业担保,对为我县建筑业企业承建20层以上或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提供担保的,合同期内每年每笔担保额度达100万元,给予担保公司补助4万元,补助的担保额度不超过合同额的20%。
14.对县外引进或县内建筑业企业职工晋升的高级技术职称、注册一级建筑师、注册一级结构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人,对流失连续服务未满5年的上述人员的,奖励资金向企业予以追回。
企业每培养1名二级(通过国家统一考试)BIM技术人员补助企业1.5万元/人。对流失连续服务未满5年的上述人员的,奖励资金向企业予以追回。
15.结合“技工大省”和“技工强市”政策,对我县建筑业企业新进“八大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对原有员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的,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分别给予培训单位或职工个人1000元/人、2000元/人、3500元/人、5000元/人的研修提升补助;企业新增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300元、100元的岗位津贴,期限2年。对取得证书的人员在企业服务未满5年的,奖励资金向企业予以追回。
我县紧缺人才目录中专业类别增列工民建、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建筑学、土木工程专业,在我县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县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助实施范围。列入紧缺专业全日制专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南陵县相关补助政策。
16.培育优秀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施工产值、市场开拓、创优夺杯、税收收入以及农民工工资兑现等情况,每年年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评选优秀企业以及优秀项目经理进行统一表彰。
五、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7.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监管,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良好氛围,促进我县建设工程类企业做大做强。对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建立各类公开征集企业库,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我县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企业入库,并自建立企业库起每半年增补我县新增建筑业企业入库一次,已入库企业增项可随时办理入库。鼓励民间投资项目选择本地优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企业。
18.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参与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县施工项目的分包工程。
19.允许本地建筑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允许对三年来未恶意欠薪的本县建筑业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免缴政策。
20.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对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系统进行培训指导。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对我县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政策辅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其他
21.本通知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八大管理人员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
22.奖励政策涉及相关条款之间及与其它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自行申报;涉及税收财政扶持奖励的,按县、镇财政体制分级承担;企业申报的各项奖励总额前2年分别不得超过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成总额的100%和90%,后3年分别不得超过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成总额的85%、80%和75%。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本县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取消奖励资格。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和本县建筑业企业如在十年内转出的,须退回所奖励或补助的财政扶持资金,否则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中。
涉及到人才奖励政策的从县人才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中奖励,不能从人才、就业专项资金中奖励的,从县财政产业发展基金中补充。
涉及到税收入库期限均为企业财务年度1至12月实际缴纳数,年入库税收总额为本县缴纳的全部税费款。
23.本修改通知由县住建委会同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公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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